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企業(yè)中非上市公司占據絕大多數,而最需要股權激勵的以人才為核心的高科技企業(yè)和互聯(lián)網企業(yè)多數為非上市公司。目前,我國并未出臺適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性文件,那么在實際中非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時應關注以下幾點:
一、股權激勵前期準備
股權激勵并非股東單方面決定即可制定、推行實施的計劃,前期的準備工作也十分重要。一方面,實際控制人要充分了解公司目前的運營情況以及公司未來5年內的發(fā)展規(guī)劃,這是決定股權激勵采用何種方式、激勵期限長短等要素的基礎。另一方面,實際控制人要從多方面了解激勵對象或公司員工的基本情況以及其對公司現狀、公司發(fā)展預期、股權激勵的看法,這是決定股權激勵何時開展、如何開展以及股權價格、購股資金等要素的基礎。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前期的準備工作基本可以確認現階段是否適合推行股權激勵、推行股權激勵的目的以及關鍵要素的設置范圍等,為后續(xù)制定和推行股權激勵打好堅實基礎。
二、確定激勵股權來源
股權激勵計劃首先要確定的就是本輪激勵股權的來源,一般有以下2種方式:1、現有股東轉讓一部分股權,可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亦可以是全體股東等比例稀釋轉讓;2、通過增資的方式獲得新股權,即股權激勵時激勵對象或持股平臺對公司進行增資,現有股東股權整體等比例稀釋。上述方式根據公司發(fā)展模式、規(guī)劃以及現有股東的個人意愿選擇,但若本輪股權激勵的股權采用免費贈送的方式,則建議采用現有股東轉讓的方式。
三、確定激勵對象
股權激勵的對象范圍可以是全體員工,也可以是部分員工(一般為核心員工、管理層人員、創(chuàng)始團隊等)。一般來說,公司初次實行股權激勵會先挑選部分員工,以此樹立典型,激發(fā)其他員工的積極性。在具體激勵對象的擇選方面一般考慮以下幾個因素:資本創(chuàng)造價值、歷史貢獻、可替代性等方面予以考察。資本創(chuàng)造價值方面,激勵對象應該是能夠對公司未來的發(fā)展或現階段核心業(yè)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員;歷史貢獻方面,激勵對象應該是對公司的設立、前期發(fā)展、過往業(yè)績增長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或一直伴隨公司成長,忠誠度較高的人員;可替代性方面,激勵應該是掌握公司核心技術、具有較強專業(yè)能力的人員。
四、確定股權激勵模式
非上市公司常用的股權激勵模式有三種:期權、限制性股權、虛擬股,其中,期權和限制性股權模式應用更為廣泛。
1、期權。期權的意思是公司先授予員工一定數量的可期待性股權(無實際股東權利),在未來某些條件成就時可期待性股權即可行權,即實際擁有激勵股權,享有股東權利。
2、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意思是公司先授予員工實際股權,但對該股權進行限制,比如股權須分幾期解禁,解禁后方可對外轉讓等。
3、虛擬股。虛擬股的意思是公司授予員工的非實際股權(無表決權、投票權等),僅為一定比例的分紅權利。
若公司處于成長初期,現金流壓力較大,并且公司業(yè)務發(fā)展前景可觀的,可以選擇期權或限制股模式;若公司激勵的目的著重是獎勵創(chuàng)始團隊或員工的歷史功績,則建議選擇限制股模式;若公司激勵的目的著重是激勵現有員工積極為公司創(chuàng)造未來價值,則建議選擇期權模式;若公司運營較為穩(wěn)定,現金流較好,成長性較弱的,可選擇虛擬股模式。
五、確定股權激勵額度
激勵股權總額度一般在公司股權的10%-30%之間。具體確定因素包括公司目前所處階段、公司控制權歸屬、資產規(guī)模、資本戰(zhàn)略等。
對于初創(chuàng)型、成長型公司,控制權集中有利于決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提高工作效率,因此,不建議一次性對員工股權激勵數量過大,需要為公司后續(xù)引進人才、資源方、投資者等預留部分股權,確保實際控制人的控股地位。另外,根據公司的融資階段,參考投資者給予公司的估值和公司資產規(guī)模,可以計算出當前激勵股權的價值,以此確定每位激勵對象的額度。
六、確定股權持有方式
激勵對象持有激勵股權的方式有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直接持股可以采用個人實名持股和現有股東代持的方式;間接持股可以采用設立持股平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yè)),員工持有持股平臺股權或份額進而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方式。上述方式利弊對比如下:
七、確定激勵股權的價格
激勵股權的價值由公司資產規(guī)模和公司估值可以計算,但價格的制定除了資產和估值外,還需考慮其他方面,比如,激勵對象的薪酬、實際支付能力等。公司可以采用贈送、折扣價格、全價的方式設置價格。一般來說,初創(chuàng)型公司的初次激勵多會采用贈送方式,因為激勵對象工資和實際支付能力不高,公司發(fā)展前景尚未完全明晰,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有待考慮。
八、確定股權回購機制
股權激勵計劃必須設置回購程序,包括回購主體、回購情形、回購價格等方面:
1、回購主體
回購機制的主體包括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外部投資人。從合法性,可操作性來說,公司股東回購最為穩(wěn)妥也最為常見。
2、回購的情形
觸發(fā)回購的情形可分為“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有過錯”是指激勵對象的某些行為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損失的,比如,(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或發(fā)生勞動合同約定的失職、瀆職行為,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或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2)公司有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存在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等的違法違紀行為;(3)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的。
“無過錯”是指并非因激勵對象的過程導致股權回購的情形,比如,(1)成為法律規(guī)定不得持有公司股權或期權的人員;(2)因相關考核不合格致公司予以辭退的;(3)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合同的;(4)經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5)激勵對象退休、死亡的;(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
3、回購價格
對于上述“有過錯”情況,回購價款一般為總價0元、1元或低于、等于已支付股款的價格。對于“無過錯”情況,則需要考慮股權價值的基準日、員工的貢獻程度等,一般可以設定為“已支付股款+固定利率”、“回購時每股估值*股權數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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